第三部分是惩戒之条。(1 / 2)

周皇 秦方方方方 2205 字 4天前

第三 分是惩戒之条。

士族侵占民田产,若契书验为伪,除归还原田外,另罚钱粮以偿民抛荒之损。若占手段恶劣、逼死人命者,依律治罪。官员偏袒士族、枉法裁判者,一经查实,降职黜官,永不叙用。

崔安念完最后一条,殿中安静了一瞬,然后响起了一阵低低的议论声。

这份奏疏,写得太周全了。

既给了民一条活路,又堵住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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